关于大中专院校在学期间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浙公办【2010】33号
各市公安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部分在校大中专院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下同)学生因户口未在原籍,影响其报考公务员、拆迁安置等。为更好的保障大中专院校学生权益,方便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户口迁移,根据公安部有关“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规定精神,现就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户口迁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本省已有规定的情形外,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省内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申请时父母的户口已经全部前往市外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将户口迁往省内的现家庭所在地。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凭本人申请、学校证明、本人身份证件、 与父母关系证明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迁入地公安机关按照市外迁入的规定程序和权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签发户口迁移证。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在学期间户口迁移后,在学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将户口迁回学校。
四、生源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在外省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的户口迁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将有关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派出所和有关大中专院校,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平稳有序。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