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校级科研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2014-04-08

各相关学院、校级科研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促进科研力量的整合,推动学校科学研究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学校决定开展校级科研机构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校级科研机构是浙江工商大学正式批准成立的校级研究所、研究中心和研究院,不含省部级及以上研究机构、院级研究机构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它机构。
    
    2、为形成合理的科研团队,专任教师不足50人的学院,校级科研机构数一般应控制在2个以内;专任教师超过50人的学院,校级科研机构一般应控制在3个以内,一级博士点依托学院可增加1个。

    3、校级科研机构第一负责人只能担任一个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并且不得兼任其它校级科研机构研究人员;校内研究人员至多在2个校级科研机构兼职;每个校级科研机构至少由8名校内研究人员组成。

    4、新申请校级科研机构请根据《浙江工商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浙商大科〔2011〕186号)(附件1)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科及专业建设、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酌情申报。需填写《浙江工商大学科研机构申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经依托学院(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交科研处报学校审批。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yyy@zjgsu.edu.cn。

    5、原有校级科研机构需要更改名称、调整负责人、撤消机构的,应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学校审批。保留或调整的原有校级科研机构请填写《浙江工商大学科研机构情况登记表》(附件3)。

    6、以上表格请交到各学院科研秘书处,由各科研秘书填写并打印本学院(部门)校级科研机构汇总表(附件4),经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后交科研处。

    7、材料受理时间截止至4月20日。

    8、材料受理地点:下沙校区综合楼1057室;联系人:叶彦莹;联系电话:28877173     671213(短号)。

附件1:关于印发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大科〔2011〕186号)
附件2:浙江工商大学科研机构申报表(新申请科研机构填写)
附件3:浙江工商大学科研机构情况登记表(保留或调整的原科研机构填写)
附件4:各学院校级科研机构汇总表(空白)

附件5:浙江工商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名单